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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工作实施办法

2018-11-02 15:19 / 分类: 论文写作 / 作者:PaperOK / 来源:PaperOK论文查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工作,促进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的分工,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管理,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委托江苏省教育评估院负责实施。 第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本省范围内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军事院校除外)学年内硕士毕业生的学位论文,抽检比例为5%左右,覆盖所有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并对上一学年存在不合格评议结果论文有关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跟踪抽检。 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工作必须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坚持以评促改,为江苏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外部质量保障。 第二章 论文抽检 第五条 评估机构负责制订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方案,系统设计论文抽检的原则、程序、方法、比例、抽检重点等。 第六条 学年度硕士学位授予人员信息由评估机构在全省学位授予人员信息系统中获取,或由培养单位在规定时段内报送,并在培养单位门户网站或研究生教育网公示。因涉密的学位论文须由授予单位审核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申请免检,经审核后可不再入库备抽。 第七条 根据学位授予人员信息编制学术学位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库、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库、学术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跟踪抽检库、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跟踪抽检库。 第八条 抽检论文通过电子摇号方式抽取,学位授予单位和有关部门代表参与电子摇号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随机抽取的评议论文名单现场封存并及时发文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按规范要求报送抽取的学位论文。报送的学位论文应为授予学位时的存档原文或其复印件。学位论文应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的学术行为审查、内容涉密审核和盲审技术处理检查。 第三章 评议工作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议标准由省学位委员会和省教育厅委托省教育评估院与有关部门组织制订。评议标准要符合研究生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体现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发挥学位论文评议标准的导向作用。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议应实行分类评价,根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论文的不同要求,按论文选题、研究水平、文本写作三个一级指标制订评议标准,并制订具体的评议规则。明确调研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均可作为专业学位论文形式。 第十二条 抽检论文按照同行评议、学科声誉、关系回避、异校送审等规则,根据抽检论文所属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在省内外遴选抽检论文的评议单位。每篇论文一式三份,分送省内外三个单位的同行专家评议。 第十三条 建立学位论文评议协作机制,以本省范围内研究生培养单位为主体形成论文评议的协作网络。省内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全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工作,共同完成评议任务。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和协作单位要根据评议任务,对口遴选评议专家,合理分配论文评议任务,落实评风评纪责任,严格保密评议专家和评议结果等信息。 第十五条 评议专家应认真审阅论文内容,根据论文评议标准和评议细则,公正评价论文质量,并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实事求是评定一级指标等级,客观阐述评判意见。 第十六条 单本学位论文的评议结果由评议系统根据专家对一级指标的判断和论文等级评议规则自动生成。原则上,3 个一级指标均“优秀”的评为优秀,“良好”及以上大于等于2 且无“不合格”的为“良好”,“合格”及以上等于3 的为“合格”,“不合格”大于等于1 的为“不合格”。 第四章 抽检结果 第十七条 论文评议结果在审核、汇总、统计和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当年度“江苏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工作报告”,报省学位委员会审定后发文公布,并向国家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抽检评议情况,及时向各学位授予单位发送《学位论文抽检评议报告书》。 第十八条 送检学位论文的最终结论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位论文评议结果及专家意见认定。出现“不合格”评议结果论文的处理情况应上报省教育厅研究生教育处备案。 第十九条 对出现“不合格”评议结果的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参照以下规则审定:3 个专家的评议结果中,有1 个不合格等级的可认定为“有问题论文”;有2 个不合格等级的可认定为“不合格论文”;凡查证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应认定为“不合格论文”。有重大异议的可二次送审处理。 第二十条 要合理运用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作为研究生教育质量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并对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工作不力或抽检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负责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工作的领导,颁发抽检办法和评议标准,监督抽检评议工作,使用抽检评议结果。省教育厅职能处室对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工作实施具体指导。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评估院具体实施抽检评议工作,制订抽检方案,完善评议标准,组织抽检评议,提交评议结果和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成立省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专家委员会,由省教育厅分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代表等组成。负责指导抽检评议工作,审核评议结果,评议申诉仲裁。 第二十四条 评估应加强专业化管理,做到有抽检评议标准,有抽检评议手册,有抽检评议信息系统,有可回溯的过程资料,有规范的《抽检评议报告书》;定期实行项目质量评价制度,不断提高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工作管理水平;健全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工作应严格执行廉政规定。坚持一岗双责,加强过程管理,落实评估纪律,健全工作规范,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氛围。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对组织、参与论文抽检评议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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