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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
2018-07-18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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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论文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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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aperOK /
来源:PaperOK论文查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以下简称设计(论文)]是本科教学培养方案中一个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为切实做好我校设计(论文)工作,进一步加强设计(论文)工作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设计(论文)具有学术论文性质,是学生科研能力与学识水平的体现,在内容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所规定的“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水平要求,在形式上应符合学术论文的规范格式。
第二章 设计(论文)的目的与要求
第三条 设计(论文)的基本教学目的,是巩固学生所学专业基础知识,加强学生基本技能训练,通过知识和技能的综合运用,培养学生严谨治学、刻苦钻研和勇于探索的精神,提高学生获取知识的能力和创新能力。通过设计(论文)工作,培养学生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
(一)培养学生调查研究、查阅资料、独立分析及方案论证的能力;
(二)培养学生外文文献阅读和翻译的能力;
(三)培养并提高学生基本理论研究与分析能力;
(四)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培养学生撰写设计说明书或论文报告,正确运用国家标准语言阐述理论与明晰问题的能力;
(六)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发现、探索与创造的能力。
第四条 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设计(论文)应依据各专业本科教学培养方案中人才培养目标及教学计划的要求进行;
(二)设计(论文)要具有学术性,要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内某一问题进行专门、系统的研究,并表述其研究成果;
(三)设计(论文)应做到观点正确、论据充分、推理严密、计算准确;语言简练、条理清晰、层次分明;有必要的相关资料、图表等。
第三章 设计(论文)工作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设计(论文)的管理实行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的二级管理的机制,即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审核相关管理文件,教务处宏观管理,学院具体负责。
第六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一)起草设计(论文)工作条例、规范等相关管理文件;
(二)制定设计(论文)各阶段工作安排;
(三)组织设计(论文)前期、中期、后期阶段质量监督和检查工作;
(四)组织校级优秀设计(论文)评选工作;
(五)组织经验交流和质量评估总结等工作。
第七条 学院工作职责
(一)成立学院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5人以上),教学副院长任组长,负责学院设计(论文)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二)贯彻执行学校关于设计(论文)的相关规定,各学院应结合本学院的特点,制定设计(论文)管理的实施细则;
(三)布置设计(论文)工作任务;
(四)安排各专业带队教师;
(五)对教师、学生进行设计(论文)动员工作;
(六)配合学校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设计(论文)前期、中期、后期工作,对未达到各阶段进度、质量要求或违反有关规定的专业及个人提出整改要求。协调处理设计(论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考核指导教师的工作;
(七)组织各专业按学校设计(论文)规范化要求对学生的设计(论文)进行评阅、审查、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复查成绩评定情况;
(八)组织推荐、申报校级优秀设计(论文)的评选工作;
(九)汇总、上报设计(论文)数据;
(十)开展经验交流活动,进行设计(论文)工作总结。
第八条 带队教师工作职责
(一)安排本专业设计(论文)各阶段包括题目申报、论证及将设计(论文)基础信息录入教务管理软件等工作;
(二)统计设计(论文)数据;
(三)设计(论文)及相关材料整理总结;
(四)按照学院设计(论文)工作计划组织设计(论文)各环节活动。
第九条 指导教师资格及工作职责
指导教师要引导学生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对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既要遵循科学研究的一般规律,又要符合本科教学的基本要求,定期对学生进行指导。
(一)资格
1.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或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2.助教不能单独指导设计(论文),但可有计划地安排作为副导师协助指导教师工作。
(二)工作职责
1.拟定选题,填写设计(论文)题目论证书;
2.对学生提出研究内容具体要求,指定参考资料等文献,填写任务书;
3.指导学生拟定设计(论文)进度安排,文献查阅、翻译等工作,组织学生开题;
4.及时了解学生在设计(论文)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工作要求及安排,每周在指定时间和地点给予指导答疑一次以上,检查《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手册》并填写情况;
5.指导教师应认真审阅设计(论文)全部资料,拟定评语,组织学生进行预答辩;
6.指导设计(论文)期间,指导教师必须坚守岗位,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出差。确因工作需要出差时,必须经学院教学副院长批准(与设计(论文)工作无关的出差次数限于2次,总天数不超过14天),上报教务处备案,并委派相当水平的教师代理指导。
第四章 设计(论文)学生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学生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学生应重视设计(论文)环节,明确其目的、意义和要求,严格按照学校设计(论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设计(论文);
(二)虚心接受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
(三)独立按时完成设计(论文)工作任务,严禁弄虚作假,对抄袭、套用他人成果者,其设计(论文)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四)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和学校、学院及校外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设计(论文)期间,无故缺席按旷课处理;缺席时间达四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答辩,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完成文献综述(不少于2000字),外文翻译(文献资料尽量选用近期发表、期刊发表、与论文相关的外国文献原著,不少于4000汉字),文献资料查阅(参考文献不少于12篇,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3篇);
(六)在设计(论文)进行过程中,学生应主动与指导教师沟通,认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手册》。该手册是设计(论文)答辩评分的参考资料,没有该手册者不能参加答辩。待答辩结束后,按规定将工作手册同设计(论文)及其他资料一并收齐,登记造册,编号存档。
第五章 设计(论文)的选题
第十一条 选题原则
(一)选题应体现本专业的培养目标,达到设计(论文)的教学基本要求,使学生得到比较全面的训练;
(二)应尽可能与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
(三)题目的难易程度适中,应有一定的深度与广度,工作量饱满,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过努力能按时完成,有适当的阶段性成果;
(四)延续的课题应增加新的内容,避免重复做同一题目;
(五)应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使学生在原有的水平和能力上有较大提高,并鼓励学生有所创新;
(六)设计(论文)应一人一题。由几名学生共同参加的题目,必须明确每名学生独立完成的任务,并在题目上加以区别,以保证每名学生都受到较全面的训练;
(七)设计(论文)原则上不应涉密,如确实无法避免涉密,须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选题程序及要求
(一)指导教师拟定设计(论文)题目或校外设计(论文)指导单位提出题目(需陈述理由和所具备的条件,来自实际任务的选题须出具佐证材料),填写《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论证书》;
(二)组织各专业进行题目论证工作,确定符合要求的题目。经由学院审查、批准后向学生公布,公布的题目数应该不少于学生数的110%;
(三)组织学生进行网上选题,公布选题结果。指导教师和学生见面并布置工作;
(四)题目一经确定,不可随意更改。如确有充分理由需变更题目,必须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更改。理学、工学各专业题目变更截止时间为第八学期第三周,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各专业题目变更截止时间为第八学期第九周;
(五)每名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8人。主、副指导教师共同指导学生的工作量每人按1/2人计算。
第六章 设计(论文)的撰写
第十三条 撰写格式原则上参照《长春理工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要求》。在此基础上,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自行制订统一、规范的具体要求,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设计(论文)的答辩及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 设计(论文)完成后必须进行答辩。学院应成立学院答辩委员会,制定整体安排,负责学院答辩工作。各专业成立专业答辩小组,负责具体答辩工作。
第十五条 凡设计(论文)按计划完成者,经专业答辩委员会形式审查通过,方可获得参加答辩资格,进行答辩。答辩不及格者按《长春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长理工教字〔2008〕18号)执行处理。
第十六条 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优秀率原则上不超过专业人数的20%。
第八章 设计(论文)的总结及归档
第十七条 答辩结束后两周内,各学院上报本届设计(论文)总结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统计,本条例执行情况,对设计(论文)工作的意见及建议,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经费使用情况等方面内容。
第十八条 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按统一要求归档,纸质设计(论文)及相关资料、电子文档各2份,1份由图书馆保管,1份由学院保管5年。
第十九条 凡属公款购买或复印的资料,用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设计(论文)工作的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对设计(论文)工作的检查采取学院自查和学校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学院对本院设计(论文)各主要环节进行全程检查、自评;学校组织专家组,对设计(论文)整体工作进行检查、测评。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设计(论文)检查工作的管理和协调,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条件,随时了解学院在各阶段的自查情况,并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向学院反馈。
第二十二条 前期检查阶段。重点检查教学保障、组织领导、设计选题等内容。中期检查阶段。可采取召开学生、指导教师座谈会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教师指导、设计进度、学生工作情况等内容。后期检查阶段。重点检查设计(论文)质量、答辩情况、成绩评定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校专家组在每阶段检查结束后,汇总检查结果,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讨论解决办法,并结合学院自查情况,对每个学院设计(论文)的阶段工作给出检查意见或建议。教务处将校专家组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各学院,各学院应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教务处,教务处形成全校设计(论文)整体总结。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理工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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