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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实施细则

2017-12-04 10:44 / 分类: 论文写作 / 作者:PaperOK / 来源:PaperOK论文查重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加强对博士生培养工作的目标管理,促进博士生培养质量的提高,根据《西安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申请的若干规定》(西交研〔2013〕23 号)文件精神,结合《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实施细则》(西交研〔2010〕63 号)文件执行情况,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送审审批 由申请人或答辩秘书持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创造性成果评价表”、“博士学位申请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的原件、研究生院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成绩表”、论文规范审查专家签署的“博士学位论文规范审查意见表”、经系主任(所长)签字的“博士学位论文送审审批表”和“博士学位论文常规评审人名单(备案)”、导师提交的“博士研究生业务鉴定”和“博士学位论文评语”、答辩秘书填写的“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和答辩秘书核对过的“申请博士学位论文送审材料核对表”先向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申请送审审批,批准后,再到研究生院学位办核定送审方式。 第三条 已获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送审的博士学位论文,连同申请人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必须由申请人所在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自学院批准送审之日起至答辩会结束,并且不能少于一个月。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投诉与举报。 第四条 盲审专家由研究生院负责聘请,学位与培养办公室具体实施。学位与培养办公室将按学位论文内容所属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在同行专家库中确定评审专家名单,也可以将待评审博士学位论文寄送协议高校的研究生院学位办或权威评审机构,由其代聘评审人。 第五条 申请人及其导师在盲审中可提出须回避本次学位论文评审的专家名单,最多可以提出3 名。 申请人及其导师不得打听或证实评审专家的姓名、单位及其他情况,不得试图对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向持不同意见的专家进行报复。 第六条 用作盲审的博士学位论文,申请人须事先作隐名处理方可提交研究生院送审。所提交的被评审学位论文不得显示申请人及其指导老师的姓名,并隐去所有可能反映出导师及申请人信息的内容,如:“致谢”应予以删除,“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只保留已发表论文的题目及刊物名称。 第七条 评审人一般应是同一研究领域或相关学科的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正高级专家。校外一般应聘请设有研究生院或国家重点学科的专家,否则,该专家应是经研究生院批准认可的专家。论文评审校外专家不得少于2 人,同一单位至多2 人,且常规评审人与盲审人不得重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文件精神,我校同等学力博士生提交送审论文5份,全部由研究生院负责实行盲审。 根据《研究生涉密学位(毕业)论文管理办法》(西交研﹝2007﹞80号)文件精神,我校博士论文(涉密)在满足西安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申请的若干规定》学位申请条件后,应做去密处理,3份学位论文由所在学院负责按常规办法送审,且评审人应为具备评审资格的涉密人员。 我校博士(外国留学生),在满足《西安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申请的若干规定》的学位申请条件后,3份学位论文由所在学院负责按常规办法送审。 第八条 评审意见的处理 (一)对于盲审意见,研究生院将作隐名处理(隐名方式复印或重新打印),以保证评审人的隐名权。评审意见的原件由研究生院以保密方式保存。 (二)当所有评审人的评审意见均为“同意答辩”,但有评审人提出了修改意见时,申请人应按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填写“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经导师签字同意后,直接申请答辩。 (三)当有评审人的评审意见为“修改后答辩”时,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并填写“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自收到评审人的修改意见起一个月后,将导师签字认可的修改后的论文以及“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提交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分委员会组织至少3 人的专家组审定,并出具审定意见,经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方可申请答辩。 (四)当有评审人的评审意见为“修改后再审”时,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自收到评审意见起三个月后,将修改后的论文以及“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须导师签字认可)提交研究生院学位办,由学位办送交原评审人再审,再审意见作为申请答辩和学位的依据。此前的评审意见和“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作为附件提交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讨论是否建议授予或授予学位时参考。 (五)当有1 位评审人的评审意见为“不同意答辩”时,则需增加1 份盲审,评审意见仍按前述条款处理,并且所有盲审意见均作为申请答辩和学位的依据。 (六)当所有评审意见书(含增加评审意见书)中累计有2 份及以上的评审意见为“不同意答辩”时,申请人不得进行答辩,此次学位申请终止。申请人必须修改其学位论文,自收到评审意见起半年以后,可重新提出送审申请。重审时,仍按本办法执行。重审仍未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七)如果论文按照评审人的意见进行了重大修改,原评审意见已经完全不能反映修改后论文的学术水平时,申请人可以申请终止此次学位申请,自收到评审意见起半年以后,可重新提出送审申请。重审时,仍按本办法执行。重审仍未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八)当评审人不认可修改意见,或申请人与评审人对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争议时,申请人应提出明确的异议理由和申辩意见,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分委员会组织至少3人的专家组审定,并出具审定意见,经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学位办。 如果专家组的审定意见否定了原评审人的意见,学位办应将原论文提交另一位评审人进行盲审,并以此次盲审的评审意见作为是否同意组织答辩的依据。此前的评审意见和专家组出具的审定意见作为附件提交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讨论是否建议授予或授予学位时参考。 第九条 为保证评审人有充分的评审时间,以及学位办处理评审意见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提交送审论文到学位办之日起两个月内,申请人不得到学位办查询、催促,但学位办应及时在网上公布评审意见的返回情况。 第十条 为保证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如果自提交送审论文到学位办之日起满两个月(寒暑假顺延),盲审意见仍未完全返回,只要其他条件满足答辩的要求,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位办应批准答辩,但研究生院应根据未返回评审意见的份数指派相同数量的专家参加答辩会,并填写相关记录。此后返回的盲审意见将直接提交答辩委员会,或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供讨论是否建议授予或批准授予学位时参考。 第十一条 所有评审意见书由评审人直接送达研究生院学位办,并应密封签字。评审意见回收齐全,或送审时间届满两个月,由答辩秘书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满足前款申请答辩条件时,由答辩秘书填写“博士学位论文审查意见汇总表”,汇总表应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所有评审人(包括再审)的意见,不得故意隐瞒和遗漏。 第十二条 答辩审批 (一)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者,由申请人或答辩秘书持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打印出的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答辩秘书填写的“博士学位论文审查意见汇总表”、答辩秘书核对过的“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材料核对表”、“博士学位论文审查意见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向所在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申请答辩审批。不必再到研究生院学位办申请答辩审批。 (二)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三)至(八)款之规定者以及同等学力博士,由申请人或答辩秘书持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打印出的并经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答辩秘书填写的“博士学位论文审查意见汇总表”、答辩秘书核对过的“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材料核对表”、“博士学位论文审查意见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到研究生院学位办申请答辩审批。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 名(或7 名)(其中,同等学力博士、联合培养博士、任博士生导师以来第一个博士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由7名委员组成)同一研究领域或相关学科的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正高级专家组成,学位论文的评审人不少于1 名(除非评审人全为盲审专家),校外专家不得少于2 名(如:同等学力博士,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委员不少于2人;联合培养博士,我校和联合培养单位以外的委员不少于2人),学位申请人应提前两周将学位论文提交非评审人的答辩委员。 申请人的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中,导师除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参与提问和听取答辩外,须回避答辩委员会的评议阶段,不得参与答辩委员会决议的讨论。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实施细则》(西交研〔2010〕63号)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均告废止。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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