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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2017-11-24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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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论文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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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aperOK /
来源:PaperOK论文查重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保证我校学位论文质量,做好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分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抽检和校内抽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抽检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校内抽检由研究生院、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校内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1次,抽检范围一般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20%左右,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10%左右,一般不包括学校隐名评审论文。
第四条 学位论文抽检从档案馆直接调取学位论文进行评审。
第五条 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填写论文评阅书。
第六条 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七条 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增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八条 专家评议意见由学位办公室向相关院(部)反馈。
第九条 学位论文抽检中专家评议意见的使用:
(一)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开。
(二)在校内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院(部)要对其进行质量约谈,限制其招生;下一年度学校将继续抽检其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并扩大其所在学位授权点的抽检比例。
(三)在校内抽检中连续2年或出现2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或者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其后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和校级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不得参评下一届省级和校级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研究生教育省级或校级教学成果奖。
(四)在校内抽检中连续2年或出现2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院(部),或者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院(部),由学校对院长(部主任)及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进行质量约谈,责令整改,并对其研究生培养过程进行重点监督。
(五)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篇数较多的院(部)和学位授权点(校内抽检3篇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抽检2篇及以上),核减院(部)5-20%的招生指标,核减学位授权点20-50%的招生指标,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暂停相关学位授权点招生。
(六)学校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纳入院(部)考核,作为院(部)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院(部)应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纳入本院(部)年度考核,作为本单位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定、岗位聘任和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七)在抽检中有2位及以上同行专家给出不合格意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没有达到学位条例或有关学位标准的学位论文,由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有关程序进行审议,做出是否撤消学位的意见。
第十条 学位论文抽检应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院(部)应加强学风及科学道德建设,将本办法作为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和研究生新生入学教育的重要内容,列入培训教育计划。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办公室2015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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