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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盲审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2017-10-17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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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论文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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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aperOK /
来源:PaperOK论文查重
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是衡量研究生培养单位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通过抽检盲审博士学位论文,可以有效地检验我校博士生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稳步提高我校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和博士生学位论文的总体水平,使博士生导师更加自觉地关注人才培养质量,有利于加快实现我校以面向研究生全过程质量管理、全面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为核心的研究生教育改革目标。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自2014年起对我校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论文进行抽查盲审。为了做好我校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盲审工作,确保博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一、我校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盲审安排在博士学位论文正式答辩前,校学位办按一定的比例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抽检送审,在送审过程中采取“盲审”方法,即隐去研究生、指导教师以及评阅人姓名等个人基本信息。
二、抽检对象及送审时间
1、抽检对象:我校所有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包括学术性、专业学位和同等学力博士生)。
2、抽检时间:鉴于我校授予学位的时间在每年的3、6、9、12月份,申请答辩的博士研究生需要提前2个月时间(即每年的12、3、6、9月的25日前)将学位论文由院系统一收齐送交学位办。学位办将按照比例在所有准备申请答辩的博士生中随机抽取 “盲审”名单,并于12、3、6、9月月底公布抽检名单。
3、盲审流程及对盲审结果处理办法
“盲审”论文将被送到校外3名本专业领域的专家,盲审评价指标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价结果为3个合格或合格以上的可以进入正常答辩程序(如有评审专家提出修改建议,应认真考虑专家的建议做出适当修改);评价结果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不合格的,应对学位论文做出实质性修改,在收到评阅书之日至少1个月后送原专家再次进行“盲审”,并根据第二次“盲审”结果决定是否可以进行答辩程序。
博士生本人及其导师认为评阅不合格是因为学术观点分歧所致,或因其他原因致使评阅有失公正的,可通过院系分委员会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根据申诉结果决定是否重新选择专家进行论文盲审。
如第二次盲审仍有不合格的评价结果,应暂停其论文答辩,由院系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交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答辩流程
未被抽检到的学位论文可以按照正常答辩流程组织答辩;被抽检的学位论文,两个月内(盲审通过的)进行答辩;盲审结果有异议的,按照上述第3条办理;没有参加过抽检的论文不得安排论文答辩。
四、涉及学风问题的处理
在“盲审”过程中,如被确定为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依照《南京大学科学研究行为规范与学风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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