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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2017-09-26 15:54 / 分类: 论文写作 / 作者:PaperOK / 来源:PaperOK论文查重
为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加强我校校风学风建设,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本科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毕业论文(设计)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 第三条 各学院应建立毕业论文(设计)审查制度。对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学术诚信审查,审查结果作为毕业论文(设计) 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认定依据。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四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包括论文、设计和体育、艺术类专业毕业综合实践环节)出现学术不端情形,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购买、出售毕业论文(设计)或者组织毕业论文(设计)买卖的。 第六条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毕业论文(设计)或者组织毕业论文代写的。 第七条 具有如下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情形的: (一)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2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 (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 (三)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30%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 (四)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30%的; (五)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 (六)其它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为剽窃行为的。 具有上述(一)、(二)两种情形之外的涉嫌剽窃行为,若同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则不属于剽窃行为: (七)表现形式相同或相似,但确为两个独立的创作活动取得的; (八)翻译、评论、介绍、综述他人作品且已注明,不会被普遍误认为自己原创的; (九)借鉴采用他人的实验方法和手段、实验装置和仪器设备得出不同的实验结果和结论的; (十)能够提供详实的原始材料和数据证明作品为自己原始创作的; (十一)将他人作品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专题研究、引用该作品部分不超过50%的; (十二)其它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为不属于剽窃行为的。 第八条 伪造数据的; 第九条 有其他严重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十条 已认定为剽窃行为的论文,其剽窃程度分为轻度、中度、严重剽窃三类。 (一)已认定为剽窃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在40%以内(含40%)的,可认定为轻度剽窃; (二)已认定为剽窃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达到40%-50%(含50%)的,可认定为中度剽窃; (三)已认定为剽窃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超过50%的;或全文引用均未注明来源出处、被普遍误认为是其原创的;或不论重复字数多少,其表述的核心思想、关键论证、关键数据图表抄袭他人的,可认定为严重剽窃。 第十一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经查实确认为购买、由他人代写(做)、严重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学术不端情形的,学校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士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士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为他人联系代写(做)、出售毕业论文(设计)或者组织毕业论文(设计)买卖、代写(做)的人员,属于在校本科生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认定为轻度或中度剽窃的,须由指导教师和学生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修改完善,随下一届学生进行毕业论文查重检测及答辩。 第十四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处理机构和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各学院负有对学院学生进行防范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行为,规范学术道德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并负责对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审查。所有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在提交答辩申请前,须由学院采用计算机论文检测系统和人工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者方可申请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正式答辩。 第十六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机构为教务处。 第十七条 对于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者必须为实名举报,并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方予以受理。 第十八条 教务处受理的举报,可委托或指定相关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抄袭行为和程度进行认定,并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初步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 学校学术委员会为校内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行为的最终认定机构。对于被认定为抄袭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作出终审。 第十九条 举报人或当事人对学院、教务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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